刚刚!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严防外债风险!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常淼,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金融监管研究院:
刚刚,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防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这是否意味着下一步,发改委中长债的申请和备案将要收紧?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二、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本通知由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一方面是提示了中长期外债风险,并且明确将金融机构境外发债也一并纳入监管;另一方面则是重申了要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本次特别强调了企业境外发债也不得接受地方政府担保。预计本次通知对于此前境外发债的主力部队:金融机构、城投、房企外债将会产生较大影响。
通知要点提炼如下:
1、发债企业要实体化运营,严禁以各种名义接受地方政府担保
2、支持机制健全的大企业境外融资,发债资金用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3、发债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4、借用外债投资的项目需要市场化运作,募投项目的补助补贴要在地方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
5、充分考虑汇率、利率风险,合理运用衍生品规避风险
6、规范外债信息披露,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与政府信用挂钩。
7、加大事中事后监管
8、建立主体信用记录,对地方政府、企业、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律所等中介加大惩处问责,限制违规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一、关于中长期外债风险
2018年3月29日,外管局发布2017年外债数据,此前我国外债总规模已连续七个季度保持增长,从债务主体看,银行部门外债余额增长是外债总规模增长主因。2017年末银行部门外债余额较上年末上升40%,占外债总规模增长的82%。
再根据近日穆迪发布的报告,今年一季度中资企业境外发债规模已较去年同期增长50%!
随着国内信贷环境收紧,中国非金融企业继续寻求境外债券市场融资。2018年第一季度,中国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美元债券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近50%。
以下来源:穆迪《中国影子银行季度监测报告》
可见由于国内的融资环境趋紧,诸多企业开始借道境外融资,外债风险开始隐现。而从发改官网的备案情况来看,中长债境外发债备案企业也是只多不减。
5月11日发改官网公布,近40家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备案登记,其中也包括了融创、万科、宝龙等一大波房企。
恭喜以上备案成功的企业,你们或许是赶上了末班车!
二、关于地方债务风险
对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本通知依然继续重申了之前在各种文件中反复强调的要求。
本文件与今年2月在发改办财金194号文中提出的要求类似,重申对于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相关责任主体的问责要求,包括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问责、联合惩戒等。
本文件中针对地方债务风险重申的要求主要有:
1. 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2. 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3. 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4. 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5. 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6、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切实有效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二、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三、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四、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如募投项目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有关决策程序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五、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稳妥选择融资工具,合理持有外汇头寸,密切关注汇率变动,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六、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规范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对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和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欠。
八、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5月11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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